政府部门应积极探索和建立有效的雨水收集项目的投入回报机制。为了能够更好地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可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科学界定雨水资源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建立起更为顺畅的投资回收渠道,吸引有投资能力的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加入到雨水资源化利用的建设项目中来。
政府部门应不断完善和调整雨水收集的法律法规,为雨水的再利用提供制度保障。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雨水资源化利用的法律法规。首先,将城市雨水资源化利用与城市建设、水资源优化配置、生态建设有效统一起来,纳入到城市的建设规划中。
其次,有关部门按照雨水收集工程统筹管理、部分地区试点先行的原则,可以选择若干地区制定雨水收集的强制性要求,择机出台专门的城市雨水收集的管理办法。可以先在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试行出台一些强制性要求,明确城市建设开发单位回收利用雨水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一些新建建筑物,设定强制性的雨水回收设施标准,对于不达标者,不予验收。
有关部门可以待时机成熟后,制定专门的雨水收集的管理办法,对雨水再利用做出强制性规定。同时,有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细化、修订现有规划和技术规范,增加雨水资源化利用的内容。如在城市污水处理的技术规范中进一步强调雨污分流和初期雨水处理等。另外,制定雨水资源化利用的激励办法,如对雨水利用企业进行税收减免或补贴等,调动参与的积极性。